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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该注意的问题    
[ 作者:罗光俊 日期:2015/7/13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226535 评论:0 ]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地涌入法院,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审判实践,认为审理这类案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问题

(一)我们都知道,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前置程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按照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了工资欠条,则按普通民事案件审理,而不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并不需要先仲裁,再起诉。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出具工资欠条,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报酬产生的争议,则应该先由劳动者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仲裁申请,处理结果不外乎以下三种:

1、认为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

2、认为当事人的申请超过期限,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

3、对当事人申请的仲裁事项作出裁决。

以上三种情况中,对第一种情况要特别注意,当事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是超过了15天才起诉,对方会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对于这个问题,由于仲裁部门在该书面通知中往往不会告知当事人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起诉,而且该仲裁通知没有解决实体上的任何问题,仅仅是从程序上作出处理,因此,不应该受15日起诉期限的限制,而应该适用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即当事人在两年内起诉,法院都应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对于第二种情况,《劳动法》的规定是: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期限是一年。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于第三种情况,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二)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期限和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因此基层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二、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基本上是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是涉及工伤保险待遇,则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要注意如果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支付费用的主体是用人单位。而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

三、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理解。在该会议纪要“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中明确: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理范围:7、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因病或费因工死亡(致残)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对此应该正确理解。该条规定,实质上是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费用产生争议,而不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支付费用产生的争议,若是对经办机构支付费用产生争议,则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笔者在今年6月审理的一件劳动者因患职业病造成七级伤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是根据上述会议纪要,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而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者在接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近一个月才向法院起诉,在审理中,被告委托的律师提出原告超过了起诉期限、同时根据会议纪要,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最终,法院没有采纳该意见,而是判决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应该由当事人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牟定县人民法院  罗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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