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有财产但在法律上无法处置,或者被执行人没有收入来源,没有偿债能力等等,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和措施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不能案件,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将恢复执行。
案情回顾
胡某某、金某某(胡某某之女)等人诉李某某、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李某某、杨某某未能与原告胡某某、金某某等人就胡某某之夫在为李某某建房过程中摔死产生的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原告向牟定县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判决由被告李某某、杨某某赔偿原告胡某某、金某某等人经济损失362417.90元(含已付丧葬费31086.08元)、诉讼费858元。
执行情况
判决书生效后,李某某、杨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胡某某、金某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杨某某在家务农,李某某早年丧夫,其女儿杨某某长年患类风湿性关节炎,现离异独自抚养9岁的女儿,一家三口领取低保生活。同时还查明,李某某建盖房屋时的大部分款项均为银行贷款及民间借款,事故发生后,赔付申请执行人的丧葬费也是向亲属所借,建盖的唯一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根据上述情况,被执行人李某某、杨某某无法即时履行赔偿义务,只能靠每年养猪收入赔偿申请执行人10000元。因该案无可供执行财产,牟定县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虽然被执行人有一砖混结构房屋,但该房屋属集体土地,依法只能在本集体成员内流转,无法向社会公开流通,且被执行人生活极度困难,该房屋为其唯一住所,不宜处置,以致该案成为执行不能的案件。
〔牟定法院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