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牟定县自然资源公安局民警在对共和镇发科屯步行街农贸市场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歹某林在市场内出售5只七彩活体山鸡。
由于歹某林没有合法有效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许可手续,县自然资源公安局民警依法对歹某林持有的5只七彩山鸡活体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开展进一步调查。
【警方提醒】《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或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查封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工具,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和经营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牟定森警 杨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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