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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典】第三人签署还款承诺书,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    
[ 作者:罗光俊 日期:2021/1/7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81305 评论:0 ]
【案情】
  原告与被告何某系朋友关系,被告何某某系被告何某之父。2018年,被告何某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先后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何某未还款。2019年1月5日,被告何某某向原告作出书面还款承诺,内容为:“何某借款,父亲何某某作出还款本金200万元,2019年1月5日起计划,在2019年10月份还清”,并在“承诺计划还款人”栏签名捺印。因被告未还款,2020年3月11日,原告以被告何某为借款人、被告何某某为保证人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息。
【判决】
  牟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何某是借款人,其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出具书面还款承诺,不构成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也不构成合同法规定的债务转移,但其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单方向原告出具书面还款承诺,该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无效情形,也没有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因此被告何某某应按照自己的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其承诺还款金额为200万元(本金),未涉及利息,故被告何某某应该对被告何某借款中的200万元(本金)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因此,牟定法院判决由被告何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何某某对被告何某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保证人,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债务加入不仅在学理上有重要地位,在实践中也普遍存在,属于市场经济中客观存在的重要交易类型,但在2021年1月1日以前,无论是《合同法》还是其他法律都没有对债务加入的规则进行规定,导致审判实务中对此类情形如何适用法律欠缺明确的裁判依据,只能从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等进行分析评判。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类似本案的债务加入行为自此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既明确了债务加入,又解决了债务加入的法律适用问题。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2)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加入该债的关系来承担债务;(3)原债务人债务并不减免;(4)将此债务加入的情形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本案中何某某向原告出具愿意还款200万元的承诺书,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而不是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故该行为是债务加入,而不是保证。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依照该规定,首先应当确定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从而适用债务加入或者保证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难以确定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保证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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