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牟定县司法局共和司法所对矫正期间不思悔改又重新犯罪的一矫正对象重拳出击,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20年8月14日,姚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牟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姚某某于8月28日到共和司法所报到。在办理入矫手续、举行宣告仪式时,工作人员已详细告知其应遵守的社区矫正纪律和司法所的管理规定。
矫正期间,姚某某不珍惜墙外服刑的机会,2020年10月30日晚再次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截停。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49.25mg/100m1。2020年11月5日,姚某某被牟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姚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共和司法所于2021年1月7日书面向县社区矫正办建议提请牟定县人民法院对其撤销缓刑,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2021年1月15日,牟定县人民法院撤销了姚某某宣告缓刑七个月的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6个月。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罪犯姚某某被送牟定县看守所收监执行。
这是共和司法所2021年第一例因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该案例将警醒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要珍惜社区服刑这一宽大处理的机会,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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