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这两条规定表明:在通常情况下,审判员不负责执行工作,执行员不负责审判工作,审判员负责审理,执行员负责执行,审、执职责分别归属于审判组织与审判员、执行机构与执行员。
审判与执行虽然都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但两者的法律知识要求各有侧重,审执分离制度有利于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得到执行,使审判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得以顺利实现,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公正。
但是,审执分离在现实中并不是绝对的。
2021年2月2日下午,在牟定县蟠猫乡蟠猫村委会的一个彝族村寨,一群彝族老人和放假在家的孩子们围在一辆法院的警车旁,用彝语相互询问这个民风淳朴的寨子发生了什么事?随着他们都认识的刘某男在法官同场下将锅碗瓢盆及被子、皮箱、微耕机等搬到货车上,大家明白了:这是牟定法院的法官们为刘某男和何某女处理“家事”来了!
何某女丧偶,后于2008年3月与刘某男结婚,婚后刘某男到何某女家中生活。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何某女于2019年8月向牟定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案件经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微耕机、抽水机、锅碗等归刘某男所有。判决生效后刘某男即外出到沿海地区打工,没有将前述财产从何某女家中带走。
2020年6月15日,刘某男以在何某女家中生活期间对房屋修缮、种养殖收入享有份额为由向牟定县人民法院起诉分家产,经牟定法院调解,由何某女补偿给刘某男家庭财产中应得份额折价款10000元。此后,刘某男再次外出打工,仍未将其所有的物件从何某女家中带走。
由于刘某男的物品摆放在何某女的新房子和老房子中,何某女担心倘若物品遗失刘某男会来找麻烦,便想让刘某男将物品搬走,却奈何联系不上刘某男,于是想到求助于案件承办人罗法官。
案件早已审结多时,刘某男也已更换了联系方式,罗法官与其非亲非故,更是不可能掌握其讯息,他大可以这个理由拒绝何某女的求助,直接告知其到执行局申请执行。但是,佳节将至,想到我们的群众一年到头辛苦奔忙就为过一个幸福欢乐的春节,况且自己与双方打过交道,对双方的熟悉程度毕竟要高于执行法官,若将案件交给执行法官,执行法官从头熟悉案件情况的时间成本最终还是要由当事人来承担,罗法官便爽快地答应了何某女的请求。几经周折,罗法官终于联系上刘某男,刘某男表示待其回家过年时处理。为了彻底解决双方的纠纷,同时避免当事人往返法院申请执行、交款领款的麻烦,罗法官决定亲自到场督促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
经反复协商,罗法官与双方将履行时间确定在2021年2月2日下午。
当天,在罗法官同场下,刘某男将判决书确定的物品全部搬上货车拉走,何某女将调解书确定的10000元补偿款交给了刘某男,至此,何某女与刘某男的“家事”纠纷圆满解决,双方可以安心过年了。
所以,你知道如何让审判法官为你提供“审判→执行”一条龙服务了吗?
审执分离减轻了审判法官的负担,但是在基层法院,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缩短案结事了时间、帮助人民群众尽早回归正常生活轨道,不少审判法官会选择不顾个人辛劳将案件由审到执彻底处理完毕,究其根本,不过是法院人守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朴素追求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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