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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有重大过错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作者:罗光俊 日期:2021/2/19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75056 评论:0 ]
【案  情】
  2017年4月,周某到某砂厂从事挖机驾驶员工作。24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3日,砂厂为周某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018年11月26日,周某在砂厂维修设备的过程中,被设备内的高压润滑油喷伤双眼,砂厂为周某申报了工伤。
  2019年1月9日,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某为工伤,伤残等级为陆级。
  砂厂对陆级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向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经复核,周某的伤残程度仍为陆级。
  周某出院后,砂厂多次与其商谈到岗上班事宜,但因工作岗位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停工留薪期满后,周某未到砂厂上班,也未请假,而是到其他单位继续从事挖机驾驶员工作。
  2020年3月31日,周某向牟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1、由砂厂支付周某停工留薪期工资30529元;2、由砂厂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5296元;3、由砂厂支付周某职工养老保险的损失11767.70元;4、驳回周某的其余仲裁请求,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砂厂以周某对其受伤存在重大过错、砂厂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已经将养老保险金发放在工资中不应当赔偿损失为由,就该裁决的第1、3项于2020年6月3日向牟定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牟定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1、关于砂厂是否应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首先,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并造成六级伤残,且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次,工伤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赔偿责任,只要劳动者被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为工伤,即可以无条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不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都不得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再次,虽然被告已到其他地方上班,但其陆级伤残的事实客观存在,不能以被告可以上班就否定其陆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因此砂厂应当支付给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关于周某养老保险损失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砂厂没有为周某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致使周某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故砂厂应当赔偿因未依法为周某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损失。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砂厂只应当赔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仲裁裁决由砂厂支付周某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变更。
  最终,牟定法院判决砂厂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5296元、赔偿周某职工养老保险的损失9417.16元。
  宣判后,砂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  法】
  1、劳动争议的范围。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第十章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申请仲裁,即通常说的仲裁前置。
  3、是不是只要不服仲裁裁决都可以向法院起诉?
  (1)根据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裁决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  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规定,如果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则劳动者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只能在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果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服裁决时均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非终局裁决处理。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4、仲裁裁决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5、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办?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的目的是在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则劳动者因工致1-4级伤残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劳动者因工致5-10级伤残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6、劳动者过错不影响其工伤保险待遇。
  在劳动关系中,只要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则无论其对损伤是否存在过错,均不能阻止或者减少劳动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则根据劳务关系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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