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7日上午,牟定县某小学9岁的寄宿制学生陆某宏在校园内玩耍中造成左脚第二脚趾受伤,其用橡皮筋裹扎伤趾并延误治疗致脚趾远端肌肉组织坏死被切除左脚第二脚趾,引发教育机构责任纠纷。陆某宏亲属向学校索赔未果,多次到该小学及所属的中心小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吵闹、纠缠并上访。
牟定县共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调解,因陆某宏亲属的赔偿请求过高且部分请求不具有合理性,而学校又以无责任为由拒赔,双方均不接受调解意见,调解未果,调解员告知当事人及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后陆某宏亲属仍上访不休,该调委会于2021年4月8日再次调解。调解员情、理、法并重,对纠纷的成因、责任及相关法律作了释明,使学校明确了其对寄宿制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管理职责、义务及当事教师知情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且未通知家长,应对延误治疗造成的后果承担过错责任。在调解员耐心劝导下,也使学生亲属放弃了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学校最终愿意全额赔偿受伤学生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0287元,久缠未决的纠纷终得平息。
调解员提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校或者其它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教育、教学管理,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隐患,若发生因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及涉事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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