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21年7月31日12时前后,陆某某在牟定县某单位住宿区保安岗点值班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经牟定县人民医院诊断为猝死 ,双方当事人引发赔偿纠纷。双方均未申请工伤认定,先后向牟定县司法局共和司法所申请调解。共和司法所于8月7日组织双方调解。
经查,陆某某与县内某劳务派遣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陆某某在某单位住宿区从事保安工作 ,合同期限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公司除为陆某某等职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外,未为职工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
【调解过程】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抗辩,共和司法所两次组织调解,双方意见分歧仍然较大。调解员释法说理、倾心调解,既充分尊重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自由,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确保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调解。
【调解协议】通过情理法并重的耐心细致说服劝导,争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经几轮谈判之后,最终在调解员主持引导下达成了以“公司自愿参照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赔付各项经济损失共71.50万元,并承担首次支付赔偿款之前产生的尸体冰冻保管费用;此纠纷作一次性调解终结,自此后申请人不得再向该公司主张任何赔偿权利”为内容的调解协议。
【调解员提醒】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强制义务,也是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积极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就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社保机构举报,社保机构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工伤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学法、守法,更要学会算好这笔经济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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