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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造成他人损伤,交强险是否赔偿?    
[ 日期:2021/12/14 来源:县法院 点击:98371 评论:0 ]
【案情】
原告在楚姚高速工地安装水管,被告陈某某在该工地拉运砂石料,该工地为封闭施工。
2020年11月5日17时49分许,原告下班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燃油三轮车在前面右侧行驶,被告陈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后方左侧与原告同向行驶,原告因避让前方障碍物,没有打转向灯就靠往左侧,致使被告陈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其发生追尾,原告因此受伤。
牟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出警,并制作了出警记录。次日,牟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而向被告陈某某送达了《不予受理告知书》。
原告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被告陈某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西昌某公司从事运输业务,该车在凉山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向牟定法院起诉被告陈某某,要求其赔偿损失。牟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西昌某公司、凉山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凉山某公司认为本案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故其不应当赔偿。
【判决】
牟定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发生交通事故的工地属于封闭的施工场所,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因此不属于法律上的“道路”,而属于道路以外的地方。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最终,牟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凉山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余元,被告陈某某、西昌某公司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将赔偿款交到了法院。
【法官释法】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双方车辆发生碰撞的工地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不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不属于道路的范畴。
其次,需要明确什么是交强险。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交强险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者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有拒绝承保的权利。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也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因此本案参照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但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承保交强险的凉山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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