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牟定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妥善解决了孩子的抚养问题,将“我为群众办实事”真正落到实处。
原告尹某(女)与被告李某(男)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一女、一子。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20年9月2日登记离婚,婚生女由尹某抚养,婚生子由李某抚养。离婚后,婚生子随李某居住生活,因教育方式问题,上初二的孩子经常与李某发生摩擦,便到母亲尹某家随母亲居住生活,在此期间,李某没有给孩子生活费。尹某向牟定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承办法官了解案件后,并没有立即开庭,而是将调解移到了庭前阶段,首先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李某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陈述与孩子的摩擦主要是其管教孩子的方式方法不对,希望孩子和自己继续居住生活,自己会多找找存在的问题、改正不当的方式;同时,尹某已经抚养了婚生女,虽然目前女儿已经在实习,但尹某患有截肢残疾三级残疾,没有能力再抚养儿子。孩子则明确表示要随母亲生活。
调解陷入了僵局:一边是被告不愿意放弃抚养权,一边是原告身患残疾、无抚养能力,一边是孩子强烈要求随母亲居住生活。如何找到一个原、被告双方及孩子都能接受的方案来妥善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矛盾了呢?
承办法官并没有机械办案、放弃调解选择立即开庭,而是从维护家庭和谐关系、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向李某分析了初中正是绝大多数孩子的性格叛逆期,与父母存在较大摩擦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希望李某能主动缓和与孩子的关系,多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待孩子心智成熟一些后,再由孩子决定要和谁居住生活。同时,承办法官以朋友的姿态与孩子聊天,对孩子进行劝导。最终,针对法官提出的“孩子上初中期间,先由母亲尹某对孩子进行抚养,由父亲李某支付抚养费”这一建议,父、母、孩子均表示愿意接受。
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最有力的保障,当婚姻出现裂痕无法修复时,在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过程中,把对孩子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是重中之重,对此,牟定法院始终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坚持情、理、法相融,将调解贯穿庭前、庭中和庭后阶段,最大限度地化解家事矛盾,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实际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
【法官想对父母说】
《家庭教育促进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家长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物质、精神保障,在教育孩子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个体差异、人格尊严、个人隐私,和学校、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加强亲子陪伴,寓教于行,严慈相济。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法官想对孩子说】
父母永远是最爱你的人,父母的婚姻关系不会减少他们对你的爱,你选择与任一方居住生活都不能改变另一方对你的爱,要多和父母沟通,体谅父母,爱惜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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