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前位置:首页 >> 政法动态 >> 法庭内外
|
现实版“熊二” ——烟熏蜜蜂取蜂蜜,不慎引发山火获刑 |
| [ 作者:陈天宝 日期:2019/4/4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41377 评论:0 ] | | |
为警示教育广大群众重视野外用火安全,遵守森林法规,近日,牟定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到凤屯镇新房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一件失火案,并以失火罪判决被告人李某某(81岁)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简要案情】2018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牟定县凤屯镇新房村委会,树挤密村奔锅山么与共和镇庆丰村委会老豆冲村营盘山的山林交界处,取自己驯养蜜蜂的蜂蜜,在用打火机点燃干牛粪熏蜜蜂期间,不慎引起周边林地起火。失火后,李某某即行灭火。经牟定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失火林地总面积128.47亩,受损林木蓄积502.78立方米,受损林木50557株、幼树37275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野外用火,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法庭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健康状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临近清明节,虽然“安全祭扫、文明绿色祭扫”的倡导不绝于耳,但扫墓群众在墓区内吸烟、焚香、烧纸、点蜡、燃放鞭炮等行为时有发生,极易诱发火灾。在此,特提醒广大群众,使用明火祭祀引发山火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失火罪 是指由于过失行为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引起火灾的行为;其次,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再次,严重后果必须是由失火行为造成的。
(3)本罪的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既可能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失火案件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牟定县人民法院 陈天宝〕
| | | | | | 上一篇文章: 【扫黑除恶】牟定县检察院深入开展扫黑除恶宣传 下一篇文章: 牟定启动2019年“无火清明”武装巡护暨“严管野外火源、严查森林火案”专项行动 |
|
|
|